(2017)粤16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张泽恩、曾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张泽恩,曾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99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住所地:河源市建设大道西19号友力商务大厦A座1-4层。负责人:赖建雄。委托代理人:李震兴,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立珩,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泽恩,男。被告:曾秀珍,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被告张泽恩、曾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有欠款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瑜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