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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意,田增敏,王雨,天津世纪海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增进道28号-3001-A。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庆,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文意,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田增敏,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王雨,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海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食品公司冷冻厂B区5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意,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意、田增敏、王雨、天津世纪海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100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借款本金327130.72元,支付截至申请执行之日利息49932.4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759.5元、保全费259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雨所有坐落于天津市××道与××交口虹都××房产;冻结被执行人田增敏名下工资账户。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