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孔玮与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45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人:张友才,该局局长。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