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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金龙、霍正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龙,霍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29号申请执行人:胡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银芳,系申请执行人胡金龙之女。被执行人:霍正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龙与被执行人霍正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霍正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正云10日内履行(2016)桂0328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霍正云长期病重,其财产法院另案处理之中,家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秀兴审 判 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英梅附带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