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秀英、杨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杨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4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起重设备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杨美婷,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其他基本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杨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美婷给付申请执行人4787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日11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杨美婷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美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大额存款。3.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4.被执行人杨美婷名下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津A×××××迈腾牌汽车一辆,经上报高院,联合公安机关查扣。5.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杨美婷列入失信信息公开网,并依职权将杨美婷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47878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4787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杨美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杨美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