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贞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贞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38号罪犯冀贞伟,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新泰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冀贞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4330.3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1年1月19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鲁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冀贞伟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冀贞伟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冀贞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八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冀贞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