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仁金与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金,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德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267号原告:张仁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258号附201号。法定代表人:曾强。被告:唐德超,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张仁金与被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德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仁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仁金负担。审判员 罗章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吉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