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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仁金与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金,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德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267号原告:张仁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258号附201号。法定代表人:曾强。被告:唐德超,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张仁金与被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德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仁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仁金负担。审判员  罗章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吉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