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13号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周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橹全,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军,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银川高新区众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鲍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