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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刑初13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村民。2009年3月30日取得驾驶资格,准驾车型C1。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22时10分,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Y08**小型轿车沿蒲城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客运站门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审理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晓庆、张文博的证言,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6}检第2885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无后果发生,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晗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