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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9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与金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金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9288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华电新都A幢110室。主要负责人:厉艳荷,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双,女,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阳,男,系该行职员。被告:金碧,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与被告金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 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