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慧、黄承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慧,黄承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366号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商业街4号楼4-1010商铺。法定代表人:宋智平。委托代理人:殷亭午,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轮,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慧,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江区,被告:黄承芳,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慧、黄承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