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洪谊与方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谊,方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5民初676号原告:洪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方璐璐,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原告洪谊与被告方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方璐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璐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由被告方璐璐向原告出具《领款凭证》一份。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本案诉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璐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谊借款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璐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董文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淏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