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8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杰与宋景华、党忠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宋景华,党忠华,盛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587号原告:韩杰,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景华,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党忠华,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盛琦,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韩杰与被告宋景华、党忠华、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韩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赵宝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徐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