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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东、付琼英、蒋仲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东,付琼英,蒋仲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东,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付琼英,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蒋仲清,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东、付琼英、蒋仲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付琼英所有的小汽车(2019年7月3日到期),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23391.57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