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付伟、杭州烨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奇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伟,杭州烨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奇,杭州荣士奇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伟,女,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杰,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烨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柯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单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吴奇,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杰,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杭州荣士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加州阳光广场17幢2011室。法定代表人:徐正荣。上诉人付伟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烨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奇、杭州荣士奇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80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付伟上诉称,付伟与吴奇的实际居住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本案应由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烨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从杭州烨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付伟、吴奇的户籍信息来看,二人的住所地为杭州市萧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付伟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没有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由此,付伟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