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与董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081号原告: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住白银市。原告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开庭时,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78元,减半收取计6439元,由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路翠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