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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与董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081号原告: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住白银市。原告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开庭时,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78元,减半收取计6439元,由白银万生缘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路翠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