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宇飞、陈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宇飞,陈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宇飞,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陈昀,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宇飞、陈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240-0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宇飞、陈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宁裁字第240-09号裁决书]指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雁审判员 钱 俊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可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