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威盛隆包装有限公司、唐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威盛隆包装有限公司,唐平,唐尚琴,唐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威盛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4号。法定代表人:唐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平,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尚琴,女,1969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倩倩,女,1992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威盛隆包装有限公司、唐平、唐尚琴、唐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威盛隆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的房产及所享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