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某南、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南,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南,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曹应南与被执行人孙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16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应南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应南与被执行人孙才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孙才按生效法律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才已按申请人的申请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