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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与重庆市永川区付家滩水电站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付家滩水电站,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32238090-7。负责人:陈建国,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付家滩水电站,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街道帅家一社,注册号500383200023655。负责人:邓月丽,站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53037M。法定代表人:王寒峰,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付家滩水电站、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上诉称,本案涉案标的大,案情复杂,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故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付家滩水电站起诉称,2014年重庆永川凤凰湖工业园区为了增加工业用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双竹街道办事处才子村李家嘴处改道(将临江河河道截弯取直),将其用于蓄水发电的蓄水河道缩短1300米,减少其水库的兴利调节库容,对其造成重大损失。重庆市永川区付家滩水电站现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及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补偿其各项损失3541645元及利息等。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付家滩水电站向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