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安宁与被执行人邵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安宁,邵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段安宁,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邵永康,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安宁与被执行人邵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邵永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永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永康的银行帐户存款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