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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安宁与被执行人邵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安宁,邵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段安宁,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邵永康,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安宁与被执行人邵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邵永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永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永康的银行帐户存款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