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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春莲与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莲,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119号原告:李春莲,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66号星光城B203-208号。法定代表人:姚亮。原告李春莲诉被告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春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莲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