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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1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蒋国军与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军,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1627号之二原告:蒋国军,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辅德,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36号3幢928室。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生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国军诉被告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蒋国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国军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098元,由蒋国军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