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1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蒋国军与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军,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1627号之二原告:蒋国军,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辅德,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36号3幢928室。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生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国军诉被告南京影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蒋国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国军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098元,由蒋国军负担。代理审判代理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