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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阿增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阿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藏0102民初610号原告:李建忠,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斌,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增,男,藏族,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法定诉讼代理人:久美(系阿增父亲),男,1974年3月2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八朗学****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李建忠与被告阿增(次旺仁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进行了庭后调解。李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425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6日原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布达拉宫广场正门前段路时与被告向撞,事发后被告称自己没有能力垫付医疗费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医疗费,原告在事发后垫付医疗费81488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系同等责任,被告应当支付一半的医疗费,但现被告拒绝支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阿增于2017年8月5日之前向原告李建忠偿还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针对此事故再无其他纠纷和争议。案件受理费1031.38元,减半收取计515.69元,由阿增(别名次旺仁增)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德  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