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代琼与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回复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琼,荥经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川1802行初67号原告:陈代琼,女,汉族,生于1965年04月13日,住荥经县。委托代理人:杨高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玉航,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同心上街**号。法定代表人:石华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建,该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春,四川雅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明良等35人与被告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回复违法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立案。鉴于该35案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并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明良等35人的诉讼代表人董明雄、郑明良、郑光军、王正强、陈代琼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高州、殷玉航,被告荥经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杜建、王华春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14日,原告方向被告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一份。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方作出“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董明雄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原告不服,遂成讼。被告提交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1.证明;2.四川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复决【2016】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征地协议。拟证明原告的土地已依法征收,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作出了回复。原告诉称,原告系荥经县严道镇青华村村民。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未经合法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单位擅自在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上施工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应当使用国有土地等相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查处违法用地行为。2016年9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答复。原告认为,本案中,涉案的土地正在进行建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有职责进行查处而没有查处,属于违法。被告作出的答复,未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予撤销。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董明雄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回复;2、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对董明雄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3、社保缴费单据;4、征地补偿宣传提纲;5、荥经县住建局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6.邮单;7.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拟证明原告有权推动本案诉讼,且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辩称,原告方所述征地行为是否合法,正在申请国务院裁决,与本案无关。被告作出的回复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作出了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评判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原告方向被告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一份。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等35人作出“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董明雄等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内容为:“董明雄等人: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已收悉你们邮寄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赓即安排人员对你们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作如下回复。一、关于你们反映的未经合法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经调查,2008年11月15日,荥经县人民政府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报了《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荥经县200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2008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荥经县200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8】1486号)。同时,在本次征地报批前相关单位开展了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不存在未经合法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情况。二、关于你们反映的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单位擅自在申请人承包地范围施工建设的问题。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第44条规定“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荥经县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属于2008年“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城镇批次用地,该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包括“新荥经中学”灾后重建建设项目。荥经中学的建设是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荥经中学灾后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川发改项目办【2009】684号)同意在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青华村异址重建四川省荥经中学灾后重建项目。如你们对严道镇青华村的相关建设项目尚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你们到荥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单位咨询。”原告不服,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该条文规定,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被告经依法调查核实后,直接以回复的形式将其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及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作出了较全面的回复,该回复未有违法及不当之处。故对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明良等35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750元,由各原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弋晓军审 判 员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洁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