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覃德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德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925号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东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773893314G。法定代表人:袁平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超,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志飞,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覃德丽,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责人:卢名杰。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德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覃德丽追偿权案以通过私下协商方式解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覃德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