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与呼伦贝尔天元运业额尔古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呼伦贝尔天元运业额尔古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经营者孟祥华,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天元运业额尔古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赵长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与呼伦贝尔天元运业额尔古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天元运业额尔古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