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春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493号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大厦B座818室。法定代表人:赵银生。被告:刘春江,男,汉族,现住正定县。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春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