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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秀英与王兰容、方环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英,王兰容,方环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1531号原告:朱秀英,女,194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华(系原告朱秀英女儿),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王兰容,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方环修,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朱秀英与被告王兰容、方环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秀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兰容、方环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兰容、方环修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王兰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朱秀英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期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兰容未按约还款。因上述债务发生于王兰容与方环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方环修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兰容未作答辩。方环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3日,王兰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秀英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当日,朱秀英以现金方式向王兰容支付借款款项5,000元,王兰容收到款项后向朱秀英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王兰容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2017年6月16日,朱秀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于王兰容与方环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朱秀英与王兰容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作为债权人的朱秀英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王兰容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返还借款义务。王兰容以个人名义对朱秀英所负的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注:月利率为20‰),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王兰容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故朱秀英提出要求王兰容、方环修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兰容、方环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朱秀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兰容、方环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容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智霖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