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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福明与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明,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德金鑫世贸广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22行初22号原告(等33人):于福明,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法定代表人:彭常国,局长。第三人:广德金鑫世贸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金鑫世贸广场。法定代表人:刘世贤。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福明(等33人)诉被告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明(等33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立安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