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钟伟富与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富,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133号申请执行人钟伟富,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崔勇刚,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夏良村格沙湖168号101。法定代表人张元强。原告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2221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向钟伟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向钟伟富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8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689.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向钟伟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向钟伟富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向钟伟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758.62元。因广州港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钟伟富遂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30588.2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表示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表示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