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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育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连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连育龙,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连育龙因诉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赔终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连育龙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法赔偿申请人损失,补给申请人三套安置房。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本案连育龙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诉讼请求,诉称的行为未依法被确认违法,且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连育龙仍坚持起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连育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育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