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培旺与张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旺,张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培旺,男,汉族,1961年5月24曰生,山西省保德县后芦子沟村人,现住保德县县城。被执行人张耀荣,男,汉族,1953年3月3日生,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耀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耀荣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3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