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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190吴建东与卢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东,卢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190号原告:吴建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莉,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吴建东与被告卢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建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月人民陪审员  胡萍梅人民陪审员  周理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