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玉香与辽宁正大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香,辽宁正大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香,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杨立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玉香与辽宁正大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636000元。于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