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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傅海量、周晓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傅海量,周晓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375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2507XF。主要负责人:吕元旦,行长。被告:傅海量,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周晓丛,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傅海量、周晓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18元,减半收取62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09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章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