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72号申请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该公司董事长。代理人:郑莎莎,任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被申请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中段府北小区一排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81784751B。法人代表:王子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根辈,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4日做出的三仲调字[2017]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一、截至2017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0000元及利息300388.05元,被申请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2017年6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本金3280000元、利息306709.266元,共计3586709.266元;逾期履行以借款本金32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54‰标准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双方确认2016年4月7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若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6月28日前足额给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抵押的义马市珠江路东段、花园路东侧的义马生态范小区4号楼103室等21套住宅依法进行拍卖。)本院已经立案,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门峡市三仲调字[2017]26号调解书由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李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