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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侯晓宏与王立峰、张安安合伙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宏,王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侯晓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立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侯晓宏与王立峰、张安安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峰有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立峰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号牌号码为陕A1QP**捷豹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铭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