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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孙道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61717175E),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平水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聂厚辽,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道金(身份证号码为4301811986********),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浏阳市富友车行负责人,住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江河村小江口片普安组***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道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孙道金支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9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孙道金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执行人孙道金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道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道金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7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