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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大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大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8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吕大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延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大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4日边龙龙、刘海郎、盛丰锐、曹斌斌、王喜宏、魏兴兴、刘小龙、白楠、王延军九人来到王钱多开设的赌场(宝塔区马家湾黄委会延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家属楼4单元602室),并将赌场“中资”(抽头资金)箱子抱走,将参赌人员赶走。后王钱多指使XX,胡延勇向边龙龙等人索要“中资”未果,胡延勇、XX又纠集被告人吕大海、小东等人与边龙龙、盛丰锐,刘海浪、魏兴兴、曹斌斌、刘小龙、白楠、王喜红等人相约在百米大道聚众斗殴。2013年8月5日在百米大道三期210国道路口,双方持刀斧、棍棒发生斗殴,在打架过程中边龙龙一方将胡延勇殴打致伤。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宝)鉴(法医)字(2014)26号人体损伤鉴定,被鉴定人胡延勇开放性颅脑损伤、顶骨骨折,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属轻伤二级;多发开放性骨折,左上臂肌肉萎缩,活动受限,左大腿感觉迟钝,左踝关节功能受限,属轻伤一级;被鉴定人胡延勇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大海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吕大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盛丰锐、边龙龙来到王钱多开设的赌场(宝塔区马家湾黄委会延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家属楼4单元60室),因要求看场挣钱未果,盛丰锐遂提议到王钱多开设的赌场踢场。后盛丰锐纠集被告人刘海郎、魏兴兴、刘小龙一起在燕沟沟口预谋,商议以被告人边龙龙的名义踢场。随后盛丰锐、边龙龙又纠集被告人曹斌斌、王喜宏、白楠、王延军四人参与。15时许,上述九人先后来到宝塔区马家湾中皇酒店附近聚集,一起冲入王钱多开设的赌场,其中盛丰锐持砍刀打砸麻将桌,伙同边龙龙等人强行驱逐参赌人员,期间王喜宏抱走赌场用于抽“中资”的箱子(当时箱子里有现金一万多不到二万元),随后下楼驾车逃离现场。后边龙龙给参与打砸的九人每人分赃1000元。余款由边龙龙保管。盛丰锐、边龙龙等人离开王钱多的赌场不久,王钱多、胡延勇均向边龙龙、盛丰锐打电话索要抽“中资”的箱子,遭到拒绝后,王钱多指使胡延勇要回“中资”钱。为索要“中资”钱,胡延勇与边龙龙等人在电话中多次发生辱骂、争执,遂双方邀约各自叫人,约定在宝塔区百米大道延安小学附近僻静处聚众斗殴,胡延勇随即纠集了XX、吕大海、小东。盛丰锐、边龙龙等人当晚来到约定地点持械等候,因胡延勇等人没有来,未能实施。2013年8月5日,边龙龙、盛丰锐、刘海郎、魏兴兴、曹斌斌、刘小龙、白楠、王喜宏、王延军再次聚集商议斗殴事项,期间被告人边龙龙、盛丰锐、王喜宏、王延军在百米大道热电厂旁“幸运礼品店”又购买作案刀具。各被告人到川口聚餐后返回延安途中,被告人边龙龙等驾驶的车辆在210国道柳树店附近公路爆胎,遂将该车上的刀具抱至魏兴兴驾驶的车辆上。魏兴兴开车拉着盛丰锐、曹斌斌、白楠、刘海郎、刘小龙先行离去。当日19时许,边龙龙等在百米大道翟则沟三期租赁公司还车时,王延军看到胡延勇驾车经过,王喜宏随即打电话告知盛丰锐,后魏兴兴驾车实施堵截,双方在翟则沟三期路口国道边发生持械斗殴,盛丰锐、曹斌斌、白楠、刘海郎、刘小龙手持砍刀与手持砍刀、斧头的胡延勇、吕大海对砍,XX、“小东”(在逃)驾车逃离现场。期间,魏兴兴驾车从后面高速撞击胡延勇致其倒地,盛丰锐、曹斌斌、白楠、刘海郎、刘小龙持刀在胡延勇身上乱砍,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胡延勇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吕大海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5日接110指令称,在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子沟三期北门对面马路上有一年轻男子被几名陌生男子用刀砍伤,这几名陌生男子已逃离现场;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吕大海被公安干警在安塞区立交桥鸿运宾馆将其抓获,吕大海系网上追逃人员;3、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1]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胡延勇之损伤属重伤二级;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大海1989年11月16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5、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吕大海参与聚众斗殴的情况,经生效判决书确认;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胡延勇对1组12张无规则排列的男性头像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吕大海,经XX对1组12张无规则排列的男性头像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吕大海;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经边龙龙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实验小学校外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相约斗殴行为的作案地点;位于热电厂外“幸运礼品店”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购买砍刀的地点;位于柳树店靠近机场210国道旁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将作案工具砍刀放在作案车辆的地点;位于马家湾中皇酒店后一家属院4单元602室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抢劫赌场的地点。②、经盛丰锐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过境路王庄村三岔路口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扔刀具的地点;位于马家湾中皇酒店后一家属院4单元602室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抢劫赌场的地点;位于翟子沟三期小区外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聚众斗殴的地点;位于热电厂外“幸运礼品店”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购买砍刀的地点;位于210国道柳树店村沟口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转移砍刀的地点;位于百米大道延安小学校外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相约斗殴行为的作案地点。③、经刘海郎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延安小学校外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相约斗殴行为的作案地点;位于过境路王庄村三岔路口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扔刀具的地点;位于翟子沟三期小区外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聚众斗殴的地点;位于马家湾中皇酒店后一家属院4单元602室就是其于2013年8月4日抢劫赌场的地点;位于210国道柳树店村沟口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转移砍刀的地点;④、经曹斌斌辨认,位于宝塔区翟子沟三期小区外路边就是其于2013年8月5日聚众斗殴的地点;8、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8月5日20时08分至23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翟子沟三期北门靠近210国道横山铁锅炖羊肉饭馆外公路上提取1把自制砍刀,现场遗留有血迹。2013年8月6日12时21分至57分,根据川口乡王庄村村民反映,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该村三岔路口公路旁的一土坑内提取砍刀8把、斧头1把。9、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8月4日21时30分,刘小龙租赁卜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白色陕JX56**号别克车一辆。2013年8月5日7时50分,刘宝宝租赁“靓车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黑色陕JH55**号雅阁车一辆;10、证人胡延勇(被害人)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王钱多在马家湾中皇酒店后的一个家属院里开设赌场时,盛丰锐、边龙龙等人来踢了王钱多的赌场,并将装有两万多元的“中资”箱子抱走,王钱多让他找盛丰锐、边龙龙等人要回箱子。他就给边龙龙打电话,要抽中资的钱,边龙龙不但不给,还与他在电话中相互排侃。后他打电话叫来XX、吕大海(宋小东与吕大海一起来的)。随后他又给边龙龙打电话,边龙龙说自己在百米大道靠近桥沟没有路灯的地方,他们当时乘坐王钱多的车到约好的地方,但没有找到人。第二天中午,王钱多把他叫到马家湾,王钱多给对方打电话,在电话中对骂起来,他接过电话,和对方说的不好。王钱多给了他一些钱,安排他和王钱多的司机去租车,他就和司机一路接了XX、宋小东、吕大海,开车到百米大道国道边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XX和宋小东开租来的车、他和吕大海开王钱多的车,刚上国道时,看见王彦军,他们就靠边停车,准备下去问王彦军话。这时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将他们的车堵住,他和吕大海从后排座椅上拿上王钱多事先准备好的工具,他拿了一把砍刀,吕大海拿了一把斧头,下车后与过来的一群男子发生对砍,他们一边砍,一边退,这时后面驶来一辆车将他撞飞几米,他倒地后,一群人在他的身上乱砍,后这些人就跑了,XX、宋小东把他送到医院。砍他的有曹斌、刘海郎、魏兴兴、盛丰锐、边龙龙、白楠,他被砍了9刀。他拿的是钢制砍刀,一米多长,手柄用红布条包着。吕大海拿斧头,是王钱多事先买的为了对付盛丰锐、边龙龙放在车上的;11、证人XX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下午,胡延勇(是给王钱多在赌场看场的)给他打电话,说王钱多在马家湾中皇酒店后的一个家属院里开设赌场时,盛丰锐、边龙龙等人来踢了王钱多的赌场,并将装有两万多元的“中资”箱子抱走,王钱多让找盛丰锐、边龙龙等人要回箱子,让他帮忙。他与宋小东来到中皇酒店大桥上见到胡延勇,当时王钱多在场。王钱多、胡延勇给边龙龙打电话时在电话中对骂,约好各自叫人打架。后他与宋小东、吕大海来到百米大道桥沟没有路灯的地方,没有找见对方的人。第二天,王钱多安排他们去租车,说晚上给对方打电话,约时间、地点,火拼一场。他、胡延勇、宋小东、吕大海一起到翟子沟三期国道旁的一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雅阁轿车,宋小东坐他开租来的车、吕大海坐胡延勇开王钱多的车,刚开出租赁公司,驶上国道,胡延勇看见王彦军,就将车停下,下车准备去问王彦军话。这时魏兴兴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撞在他的车前面,车上下来曹斌斌、刘海郎、盛丰锐、白楠,每人手里拿把砍刀,他在逃离过程他看见曹斌斌等人去砍胡延勇、吕大海,双方发生互砍。魏兴兴将车向后倒车后,直接从后面撞向胡延勇,将胡延勇撞出好几米。他开车向维斯佳酒店巷子逃跑,将车往前开出一段距离,吕大海给他打电话说胡延勇被砍倒了,他又开车返回,在路边找到胡延勇,看见胡延勇倒在路边,全身是血,人已经昏迷,他和宋小东将胡延勇送到博爱医院。是胡延勇和对方约的,约好时间、地点准备和对方打架。对方自称是边龙龙,但有时也有其他人联系;12、证人高文巍证言,证实他是幸运礼品行的老板。2014年4月14日,警察押一个犯人,说这个犯人在他的店里买过刀子,他记得当时是三个人来买的,买了两把;13、证人刘利东证言,证实他在三期对面开一饭馆。2013年8月5日19时许,他在饭馆门口坐着,对面靠近210国道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公司门口有人吵架,见几个年轻小伙手里拿大砍刀在空中乱舞,具体情况没有看清。一会,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的年轻小伙拿砍刀站在马路上,这时马路中央一银白色小轿车向后倒了一下,从210国道方向向百米大道方向驶来,狠狠的撞上了那个穿黑色短袖的小伙,直接撞的飞起来,倒在地上,对面跑过来5个小伙,其中4个用手里的砍刀对被车碰倒的小伙身上乱砍一顿。后他看到那5个人上别克轿车向市内走了。这时一黑色雅阁车陕JH53**号驶来,从副驾驶下来一穿黑色短袖的小伙子将被车撞倒的小伙抬上车,向市内驶去。现场有一滩血迹,地上有把大砍刀,是受伤的小伙拿的,刀柄上有红布;14、证人任兆兵证言,证实2013年8月5日19时许,他当时在翟则沟三期北门转,看见北门不远马路上睡个年轻小伙,便报了警。当他走过去,看见地上有滩血,还放把大刀,刚才睡在地上的小伙不知去了哪里;15、证人谷燕证言,证实陕JJD0**广本轿车(红色)是她的。2013年8月5日12时,她将车交给麻将馆老板王钱多让王钱多安排人洗车,车钥匙当时给了王钱多;16、证人王东凤证言,证实她是黄河中游管理局延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工。中皇酒店后面单位家属楼4单元602室是她的房子,她租给一个叫王钱多的年轻人;17、证人郭永红证言,证实2013年8月5日晚上,他当时正在翟子沟三期他的门市上,听见有人说两伙人在打群架。他跑到人行道上,看见马路上有十几年轻人每人手里拿大砍刀,双方互砍,一方人多,一方人少。人多的一方追着砍人少的一方,这一方的一个人开车将对方的一个人撞起来有两三米高,这个人倒地后,过来七、八个后生在这个后生的身上乱砍,直到被砍的后生不动了,这些人才上车离开;18、证人路振清证言,证实他是翟子沟三期杂粮面馆的老板。2013年8月5日,他在面馆里听见外面有人叫骂,他跑到门口,看见一个手拿砍刀的人在前面跑,后面有四、五个人拿着砍刀在追,这时迎面过来一辆车将前面跑的那个人撞飞,后面追上来的四、五个人拿砍刀在被撞倒的人身上乱砍一阵后就跑了,后面又来了一辆车将被砍的人拉走了;19、证人王晶证言,证实2013年8月5日18时许,曹斌斌打电话说自己在川口,将“勇勇”砍了。之后他开车来到川口选油站的桥上,见到曹斌斌、盛丰锐、白楠、魏兴兴、小龙5人从一辆银白色别克轿车上下来,直接到他车上。在车上曹斌斌说自己和“勇勇”等人在宝塔区210国道对砍,魏兴兴开车把“勇勇”撞倒,曹斌斌、盛丰锐、白楠、小龙把“勇勇”等人砍了。他就说随便将砍刀扔到附近的水沟里,魏兴兴从那辆别克车上把刀子抱的扔在路边的一片空地上。曹斌斌让他将自己等5人送到延安南高速路口,他就拉着曹斌斌5人往高速路口走,他们到高速路口时,刘海郎、边龙龙的车停在高速路口边,他给了曹斌2000元,让他们路上使用;20、证人王钱多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他在宝塔区马家湾“中皇酒店”后一家属院里面一个单元的602室开设了以扑克牌“放对子”形式的赌场。8月4日中午,盛丰锐、“艳军”、“虎子”(大名他均不知道)来到赌场,当时他因忙于赌场而没有招呼盛丰锐等人,盛丰锐等人以为他不让护场挣钱。下午,盛丰锐、边龙龙、“艳军”、“虎子”、白楠等七、八个人来到他开设的赌场,盛丰锐持刀在赌博桌上砍了一刀,并大声说:“都往出走”,赌博人都离开赌场。后盛丰锐说“耍忘了”,王喜宏就抱起“中资箱”(箱子里大概有一万多不到两万元,王喜宏抱“中资箱”时其余砸赌场的人都站在旁边,有几个人拿着刀子。王喜宏抱箱子时他在场,其余赌博人都跑到了楼下)与盛丰锐等七、八个人就离开了。后他给“勇勇”(胡延勇)打电话将“勇勇”叫到赌场,他给“勇勇”说了盛丰锐、边龙龙等人踢场、抱走“中资箱”的事,“勇勇”当时就给边龙龙打电话,边龙龙不给中资箱里的钱。“勇勇”觉得受了气,要收拾边龙龙、盛丰锐等人。他就借了朋友的陕JJD0**号红色广本风范轿车,他给了“勇勇”5000元,让“勇勇”乘坐田鹏驾驶陕JJD0**号车去租赁公司去租车,并带上人去找边龙龙、盛丰锐等人。8月5日下午,他听说“勇勇”在百米大道三期被砍伤。他当时叫来“勇勇”,让“勇勇”帮他处理此事;21、证人盛丰锐证言,证实“王大”在开赌场前,承诺让他去看场,但开了以后没有叫他去。2013年8月4日他、边龙龙、“虎子”、“艳军”就说踢“王大”的场子。因没有人领头,商量由边龙龙领头,对外就说是边龙龙领人踢的场。15时许,他、刘海郎、曹斌斌、边龙龙、刘小龙、白楠、王喜宏(虎子)、艳军、魏兴兴9人来到“王大”的赌场,边龙龙拿刀在桌子上砍了一刀,他和王喜宏让赌博人都往出走。赌博人走后,他们离开赌场时将抽中资的箱子抱走,到车上后,边龙龙与王喜宏数的钱,差不多2万元,边龙龙给了他们每人1000元,剩余的做开支用。他们踢场后不久,“王大”给他打电话,他让“王大”跟边龙龙说。后“勇勇”给边龙龙打电话,“勇勇”质问为何要踢场,双方说的不好,互相对骂,后在电话上约定都叫人,拿上砍刀在百米大道三期对砍。他们九人准备好砍刀来到百米大道快到桥沟一段,等待“勇勇”等人,一直到晚上10时许,“勇勇”没有来,他们就离开了。2013年8月5日16时许,他与刘海郎、曹斌斌、边龙龙、魏兴兴、白楠、王喜宏、刘小龙、“艳军”在川口吃完饭,他、王喜宏、边龙龙、“艳军”开一辆车、曹斌斌、刘小龙开一辆车、魏兴兴开一辆车拉着白楠、刘海郎往回返。走到三期时,他的车爆胎,他、王喜宏、边龙龙、“艳军”将放在他车上的砍刀放在魏兴兴开的车上,他又乘坐魏兴兴的车到龙昌苑接了曹斌斌、刘小龙。王彦军打电话说在翟子沟三期租赁公司还车的时候碰见“勇勇”、XX、“大海”,赶紧送刀过来。接完电话,他、刘海郎、白楠、曹斌斌、刘小龙乘坐魏兴兴开的车赶到事发地,魏兴兴开车将车顶在“勇勇”的车前,他、刘海郎、白楠、曹斌斌、刘小龙每人拿一把砍刀下车就去砍“勇勇”、“大海”,勇勇拿砍刀、大海拿斧头,与他们对砍,“勇勇”、“大海”边砍边退,退到路边,魏兴兴高速开车从后面撞倒“勇勇”,他在勇勇腿上砍了一刀,其余的人在勇勇身上乱砍。他冲过去砍“大海”,“大海”往维斯佳酒店巷子跑了。当时魏兴兴开车,他、白楠、刘小龙、曹斌斌、刘海郎砍的人,边龙龙、王喜宏、“艳军”就在附近,没有砍人。魏兴兴开的车是租赁公司租来的银白色别克轿车。当时白楠、刘海郎等人拿来一些砍刀,他、边龙龙、王喜宏在热电厂附近买了4把砍刀。之后他们都上车到川口后沟。其当庭供述,在他们离开赌场的房间时,赌博人都在楼道里;22、证人边龙龙证言,证实“王大”(王钱多)在马家湾中皇酒店开赌场时,答应让盛丰锐看场挣钱,一直没有让看场。2013年8月4日中午,他和盛丰锐去了“王大”的赌场,“王大”对他们爱理不理。盛丰锐非常恼火,说叫人把场子踢了。他们离开后,盛丰锐打电话叫了刘海郎、魏兴兴、刘小龙在燕沟沟口见面,商议如何踢场,盛丰锐让他出头,以他的名义踢场。后来盛丰锐又联系了曹斌斌、白楠、“虎子”(王喜宏)、“艳军”共九人来到“王大”赌场的楼下集合(当时盛丰锐、艳军手持砍刀)。他们一起进了赌博场后,盛丰锐拿出砍刀在桌子上砍了一刀,让所有人往出走。他们也喊着让赌博人往出走。赌博人都跑了后,盛丰锐给“虎子”说:“你不会闹场”(意思是抱走抽钱的箱子)。“虎子”就把“中资”箱子抱上后他们下楼离开。在楼下,他和“虎子”打开“中资”箱子把钱取出来,不到二万元。后盛丰锐让给每人1000元,其他的用于开支,由他保管。踢完场后,“王大”给他打电话说有什么事好商量。没多久,“勇勇”(胡延勇)又给他打电话让他把箱子里的钱送过来,后“勇勇”与他、盛丰锐、白楠在电话中发生对骂,相互攻击对方,后约定晚上在百米大道快到桥沟一段新修的路上进行一次互砍,说好各自叫人,准备家具对砍一次。他们九人就在三期国道边租了一辆车,白楠在嘉陵大厦地下室抱了6、7把砍刀放在车上。他们就来到约定地点等,一直到晚上10点多,“勇勇”等人没有来,他们就各自回家。第二天,盛丰锐打电话叫他们一起,商量如何处理,因他们担心“勇勇”会叫人砍他们,于是他、盛丰锐、虎子、艳军去热电厂旁的一门市店买了几把砍刀,与头一天拿的砍刀一起放在他开的车上(车是租来的),然后他们九人一起去川口吃饭。饭后,他、“艳军”、“虎子”开一辆车、盛丰锐等6人开一辆往回走。他驾驶的车走到柳树店时车轮胎爆了,魏兴兴开车过来,他、魏兴兴、“虎子”、“艳军”将他车上的砍刀放在魏兴兴开的车背箱里,他们先走了。没多久,“艳军”看见“勇勇”开车过去。过了大概两小时,盛丰锐打电话说他们把“勇勇”砍了,让他开车到南高速路口,他就开车到了高速路口,看见王星开一辆车,盛丰锐、曹斌斌、白楠、魏兴兴、刘海郎、刘小龙都在路口。后他们8人去了西安。砍人时他不在现场。边龙龙当庭供述,他们离开时在楼底下站一些赌博人;23、证人刘海郎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15时许,盛丰锐打电话说马家湾“王大”有个赌场,自己想占股,要去给施加压力。他和“小龙”(刘小龙)答应后,“小龙”又打电话叫了曹斌斌。他们三人来到中皇酒店后面一栋楼底下,边龙龙、盛丰锐、魏兴兴、“虎子”、白楠、王彦军都已经等在楼下。他们9人一起上楼进入赌博场,当时一群人在放对子。边龙龙拿砍刀将桌子砍了一刀,又将桌子踢翻,盛丰锐拿刀和“虎子”进入卧室去赶赌博人,之后赌博人都跑了。他们准备离开时,盛丰锐给“虎子”说:“你他妈的不会闹是不?”意思是让“虎子”将赌场抽钱的箱子拿上。“虎子”就到卧室去抱箱子,其余的人都往楼下走。他们先后来到西沟洞口,给“王大”看场的“勇勇”给边龙龙打电话,电话上与边龙龙对骂,白楠也接过电话和“勇勇”对骂了一会。期间,边龙龙给他们每人1000元,说箱子里总共不到2万元。后“勇勇”再次打电话过来让他们叫人,准备家具,拿上砍刀等着,约在桥沟三期的延安小学旁边。后他们就拿着砍刀在延安小学旁边等到11时许,“勇勇”没有来,他们就散了。8月5日4时许,他、边龙龙、曹斌斌、盛丰锐、魏兴兴、白楠、“虎子”、“小龙”、王彦军一起去川口农家乐吃饭。饭后“小龙”、曹斌斌开车先离开了,边龙龙开车拉王彦军、“虎子”给租赁公司还车。魏兴兴开车拉他、盛丰锐、白楠从川口走到龙昌苑接上曹斌斌、小龙。这时王彦军给盛丰锐打电话说自己在三期租赁公司路口被“勇勇”、XX领的人围住了。他们就开车走到三期租赁公司路边,看见XX、“勇勇”每人开着一辆车,车上还拉一些人。盛丰锐让所有人把砍刀拿上后,魏兴兴开车将车顶在“勇勇”开的车旁边,他、盛丰锐、曹斌斌、“小龙”、白楠就去砍“勇勇”,“勇勇”拿砍刀、“大海”拿斧子和他们对砍。他们人多,就追砍“勇勇”、“大海”,“勇勇”、“大海”退到路边,魏兴兴开车从后面高速撞向“勇勇”,将“勇勇”撞倒在地,之后,他、盛丰锐、曹斌斌、“小龙”、白楠拿着砍刀在“勇勇”身上乱砍。他在“勇勇”大腿、身上砍了三刀。一直到“勇勇”不动时,他们又去追砍“大海”,“大海”从维斯佳巷子跑了。后他们上了魏兴兴的车离开现场,到川口后沟过境路的三岔路口,曹斌斌给王星打电话,王星说将砍刀全扔到路边,他们就把砍刀扔到路边的土坑里,随后王星过来开车将他们送到南高速服务站,并给了曹斌斌3000元,让他们逃跑时路上用。他们到高速路口,边龙龙、虎子在高速路口等他们。之后他们8人开车逃到西安。其当庭供述,他们离开时房间里有一些赌博人;24、证人曹斌斌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14时许,刘小龙给他打电话说边龙龙、盛丰锐要踢一赌场,他说他也去。随后他就打车来到中皇酒店前的桥上,当时盛丰锐、边龙龙、白楠、刘海郎、刘小龙、“虎子”、还有两个人不认识,共9人都在桥上,边龙龙、“虎子”分别开一辆车。他们一起来到酒店后的家属院4单元602室,当时盛丰锐、边龙龙、“虎子”各拿一把砍刀,进去后盛丰锐将赌博场上的桌子砍了一刀,将桌子踢翻,让所有赌博人往出走,他们其他人都将赌博人向出赶。待赌博人都走后,“虎子”抱起“中资”箱子,他们就下楼离开,一起到百米大道租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是别克轿车),“虎子”开一辆,魏兴兴开一辆。租好车后,边龙龙给了他们每人1000元。边龙龙说刚踢了赌场,对方打电话要闹事,等约好时间、地点通知他们,和对方火拼一回。他与刘海郎、刘小龙由魏兴兴开车就离开了。到晚上7、8点时,盛丰锐给刘小龙打电话说和对方约好了,让他们到百米大道延安小学旁新修的那条路上来。他、魏兴兴、刘小龙、刘海郎到了后,盛丰锐、边龙龙、白楠、“虎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已经到了。他们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对方没有来,他们就散了。8月5日,他们9人一起到川口吃完饭后,魏兴兴开一辆车、他、盛丰锐、白楠、刘小龙、刘海郎开一辆车、“虎子”、边龙龙开一辆车走到柳树店时,“虎子”的车坏了,就将砍刀放在他们的车上,他们就先离开了。没多久,不知谁给盛丰锐打电话,说碰见对方的人了。他们就往国道上走,在翟则沟三期国道旁碰见对方的人,对方开两辆车,魏兴兴开车顶在对方车的前方,他们每人拿把砍刀砍对方,对方一辆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人拿砍刀,一个人斧头与他们对砍,在砍的过程中,魏兴兴开车从后面高速撞向一个叫“勇勇”的人,将“勇勇”撞倒在地,他、白楠、盛丰锐、刘海郎、刘小龙在“勇勇”身上乱砍,他在“勇勇”胳膊处砍了3、4刀。后他们坐魏兴兴的车到川口后沟,他给王星打电话说了砍人的事,王星开车过来后让“虎子”把砍刀扔在路边的土坑,并开车将他们送到延安南高速路口,给了他2000多元让他们逃跑。到高速路口时,边龙龙接的他们,他们一起开车逃到西安。其当庭供述,在他们离开时楼道里有一些赌博人;25、证人王喜宏证明,证实2013年8月4日中午,盛丰锐打电话让他来到百米大道一茶楼,茶楼里有边龙龙、盛丰锐、白楠。盛丰锐说自己和边龙龙到赌场,王钱多爱理不理,没有给占股的意思。盛丰锐提议去王钱多的赌场踢场,以边龙龙领头,一起去踢王钱多的场子。盛丰锐、边龙龙又联系了魏兴兴、刘小龙、刘海郎、曹斌斌。他们8人与王彦军陆续赶到中皇酒店桥上,盛丰锐、白楠从边龙龙车上各拿了一把长砍刀,他们在边龙龙、盛丰锐的带领下走到王钱多的赌场。盛丰锐拿砍刀在赌场的麻将桌上砍了一刀,大声说:“不给我面子,都不要耍了”,他们就将赌博人往出赶。盛丰锐给他说:“虎子,你不会闹,把中资箱子抱上”。他就抱起放在桌子旁抽中资的箱子,准备离开,王钱多过来说不要这样。他们都没有说话就一起下了楼。他、盛丰锐、魏兴兴坐边龙龙的车,在车上,他、边龙龙、盛丰锐三人数了中资箱子里的钱,总共26000元,钱当时交给边龙龙保管,他们一起到罗家坪新村一饭馆,边龙龙给了每人1000元,说剩余的钱担心王钱多来找事,要租车等开支。在饭馆吃饭时,边龙龙、白楠因XX打电话让把中资箱子送过来,发生对骂。XX说那就约地方“闹”(意思是约地方打架),边龙龙接过电话说“闹”就“闹”,你说哪里就哪里。XX说都叫人,准备家具,到延安小学旁没路灯的那个对方,边龙龙说可以。他、盛丰锐、边龙龙、魏兴兴等人来到百米大道延安小学旁的路上,等到晚上10点,XX等人没有出现。他们就散了。第二天10点多,盛丰锐又将边龙龙、魏兴兴、曹斌斌、刘海郎、白楠、刘小龙、王彦军、他9人叫到百米大道一茶楼,他和边龙龙、盛丰锐、王彦军到热电厂旁礼品店买了6把砍刀放在边龙龙车上,又去百米大道三期国道旁租了两辆车。后回到茶楼将刘海郎等人接上,一起到川口吃饭。饭后往回走到柳树店时,他开的车没气了,他们把砍刀放在魏兴兴开的车上,边龙龙开车跟在他后边去还车,到租赁公司往进走时,XX他们开车往出走,被王彦军看见,他就赶紧给盛丰锐打电话说XX在租赁公司刚出去。之后他和边龙龙进租赁公司还车,过了十几分钟,盛丰锐给他打电话,让他和边龙龙往南高速服务站走,他们已经将XX、“勇勇”砍了。他们到的时候,王星开自己的白色越野车已经将盛丰锐、曹斌斌、白楠、刘小龙、魏兴兴、刘海郎送到服务站在等他们。王星给了曹斌斌2000多元让跑路用,他们开车连夜到西安。26、被告人吕大海供述,证明2013年8月5日中午的时候,胡延勇给他打电话叫他到东关金泽酒店门口,他过去后见面后,说刘海浪、白楠、胡二娃、曹斌一伙把王大“王钱多”赌场钱抢走了,让他跟上去把钱要回来,还可能要打架,当时还有XX、小东,胡延勇开车把他接上,一起去国道边靠翟泽沟三期租了两辆汽车,胡延勇把他开的车放下,把刀子和斧子倒在租来的车上,他和胡延勇开一个车,XX他们开个车,走到翟泽沟三期时过来两辆车,其中一辆车直接把他坐的车碰的停下,开车的是魏兴兴,车上下来人拿刀砍我们的车,他从车后座拿了一把斧子和对方挥舞,没有砍到对方,结果对方一个人挥过来一把刀把他的斧子砍断了,他就拿根棍子,见打不过对方就跑了,对方的刘浪浪两个人追他,他回头看见胡延勇被车撞的腾空摔在地上,随后几个人用刀去砍胡延勇,他就跑回家了。以上证据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大海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并准备交通工具、器械,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在斗殴过程中致一人重伤,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大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慧军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