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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福胜诉被告后启刚、赵进刚、徐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胜,后启刚,赵进刚,徐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735号原告:吴福胜,男,1980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后启刚,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赵进刚,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徐平生,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福胜诉被告后启刚、赵进刚、徐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福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吴福胜撤诉,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吴福胜负担。审判员 龚 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天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