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长发物流有限公司,郭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一层、三层。代表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309786582T。法定代表人:江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路6号。法定代表人:彭丽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海,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云峰公司)、江苏长发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长发物流公司)、郭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云峰公司对上诉人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概括为:1、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上诉人不应赔付商业三者险,一审判令上诉人赔偿三者险125050元不当。2、上诉人一审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二审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云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长发物流公司、郭洪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云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127050元;若超过交强险限额、商业险范围或者保险范围不予赔偿的部分,则由江苏长发物流公司、郭洪海赔偿,并由江苏长发物流公司、郭洪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7日17时20分许,郭洪海驾驶苏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宜都市高坝洲镇宋山冲村四组乡村道路行驶,由于天黑未确保安全,在高速桥下把架于路上的电杆和电缆线刮断,后离开现场,造成电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本起事故系单方事故,郭洪海负全部责任。郭洪海驾驶的苏C×××××车辆,属江苏长发物流公司所有,于2016年11月1日在徐州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商业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碰撞挂断的电杆和线路属于云峰公司所有并由云峰公司经营管理,系到村入户的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络线路,郭洪海的行为造成线路毁损,经中介机构评定,损坏的财产价值为121050元,云峰公司花费评估费6000元。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和郭洪海均对评估结论不服,认为系云峰公司单方面所做的物价评估,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当庭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时任平安保险宜都公司查勘员的钟梓出现场后,立即电话通知了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杨斌到现场勘查、拍照,云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和出警交警共同清点了损坏物品并列具清单,云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和交警共同在清单上签名确认。因系保险公司人员通知到场的评估机构,云峰公司遂与评估机构洽谈了评估事宜。鉴于有线电视及宽带网络线路的时效特点,云峰公司立即通知了抢险机构迅速抢险修复并拆除了事故现场。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农村乡村道路,乡村道路并非按照通行重型厢式货车标准设计,沿道路架设的光缆、电缆高度显然应结合农村实际环境而论,现场照片也显示线缆高度已经接近高速道路桥柱顶部,到庭当事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乡村道路沿线线缆架设的相关标准依据。因此当事人关于架设线路的高度不符合标准、云峰公司本身存在过错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认定郭洪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依法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仅派人出了现场,而且电话通知了中介机构到现场,虽然该保险公司职员现已辞职,但中介机构接到保险公司通知后介入评估,应视为本案评估行为系受指定行为。受损财产经过现场交警清点,出具了清单,具有真实性。中介机构根据上述资料作出的评估结论,予以确认。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和郭洪海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不予支持。徐州平安保险公司还辩称郭洪海驾车离开了现场,属于商业险保险条款免责的情形之一,商业险不应赔付。郭洪海具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该行为是逃离,因此商业险应当赔付。评估费问题,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关于免赔评估费事由应向投保人提示并释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了提示说明义务,且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均未明示包含评估费,故对徐州平安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故云峰公司主张评估费由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的主张,予以确认。综上,云峰公司所受经济损失应获得赔偿。肇事车辆在徐州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关损失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由江苏长发物流公司赔付。江苏长发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基于前述理由,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宜都市云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11905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评估费6000元,合计赔偿127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只收取1420.50元,由江苏长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徐州平安保险公司以郭洪海离开事故现场为由主张免责,结合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同类表述,一审对徐州平安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作出“逃离事故现场”的解释并无不当,故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免责事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另外,关于鉴定的问题。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徐州平安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其在一审中未提供实质性的反驳证据,故一审对其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徐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胡建华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庄丽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