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洪本炎与黄思山、黄文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炎,黄思山,黄文溪,黄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598号原告:洪本炎,男,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思山,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文溪,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慧芳,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本炎与被告黄思山、黄文溪、黄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本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洪本炎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