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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洪本炎与黄思山、黄文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炎,黄思山,黄文溪,黄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598号原告:洪本炎,男,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思山,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文溪,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慧芳,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本炎与被告黄思山、黄文溪、黄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本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洪本炎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