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文新、王丽莎、王玉琴、曹知礼与王别别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新,王丽莎,王玉琴,曹知礼,王别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王小凤,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申请执行人王丽莎,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王玉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系王丽莎之母。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申请执行人曹知礼,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王玉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系王玉琴儿媳。被执行人王别别,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付红彦,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王文新、王丽莎、王玉琴、曹知礼与王别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陈民一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新、王丽莎、王玉琴、曹知礼于200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别别支付赔偿款14783.44元,诉讼费2639元,执行费74元。在执行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4年10月15日中止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文新、王丽莎、王玉琴、曹知礼与被执行人王别别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王别别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新、王丽莎、王玉琴、曹知礼赔偿款16900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文新、王丽莎、王玉琴、曹知礼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3)陈民一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