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民与被告崔艳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民,崔艳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447号原告:李世民,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崔艳宁,女,1973年4月12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常惠,系北镇市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民与被告崔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民负担。审 判 长 侯 百 吉审 判 员 张���人民陪审员 杜 凤 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