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王铁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644号原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9573218N,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项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4568,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朱何柳,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王铁马,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铁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