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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新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96号之三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新宇,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新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新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