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光强与高妙东、厉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强,高妙东,厉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850号原告:林光强,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振广、张旭蕊,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妙东,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厉丽芬,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林光强诉被告高妙东、厉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0日,被告高妙东出具借据,确认欠原告借款106000元,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妙东、厉丽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光强借款10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高妙东、厉丽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龚艳冰人民陪审员 王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