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先争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先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23号罪犯丁先争,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先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中少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1)常刑执字第2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2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5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丁先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6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丁先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先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丁先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