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臧某与伏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臧某被执行人:伏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配合申请执行人对子女探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伏某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毕经涛 来源:百度搜索“”